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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五篇

你知道如何避免写读后感当中的一些错误吗?在阅读作品后可以学到很多知识,丰富生活。 每次读完一本书,我们都应该好好整理一下我们的收获和感想,如果您喜欢“《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话题栏目小编建议您阅读一下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M.968OK.Com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读书使人成长。读书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和生活。

读书的美妙无法用言语完美的诠释。

如果你有空,请放下手机、游戏,多读好书!这是本书的开篇引述,也是本书所有思想的基础。

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阶级分化与剥削压迫可以说是形影不离的。

《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

1、 第二类不到全国人口的5%,占全国土地的35%,不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路易十六国王是他们的总政治代表。

但是,资产阶级、农民、作坊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穷人,是第三阶级。尽管他们拥有最大的生产力和最多的人口,但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剥削的目标。

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

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

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维护社会契约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要么消失,要么被强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说生命、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社会契约形成的集体是国家。人们在分歧和冲突之后进行意见协商的结果被称为普遍意志。人们有缔结协议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销协议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在卢梭看来,立法权不仅属于人民,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每一缔约方。

至于**,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它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是人民通过协议建立的社会群体。

似乎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且没有人能够代替人民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言行必然会烙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会出现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

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卢梭民主制的狭隘性

可以说,卢梭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小国勉强施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说:“一般说来,民主**就适宜于小国,贵族**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则适宜于大国。”在卢梭看来,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即国家的行政人员多于普通民众。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谓的“民主制”。

卢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干脆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又说:“没有别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说人民的**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了。”依卢梭的观点,民主制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他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要有极其纯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保证;第三、第四是防止阶级对立和贫富分化的必要措施。这四个方面需要同时存在并长期存在,这是卢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显然这四者很难同时全部达到。

作为后来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力量还不特别强大,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还处在君主**的阴影下,在那里,民主无从谈起。强权统治下的遭遇和经历既是唤起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灯,也同样让卢梭感到所谓的“民主制”遥不可及。正是因为这些,因为卢梭对民主的理解,导致了他的民主的狭隘性,从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结论。

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卢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他的做法是“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卢梭说:“只要**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言外之意,他认为**中不应该有一个“掌握最大的权威”的人或者说领导者,所有的职能都应该以绝对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中卢梭说:“我们只能一般的说,**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要维持主权的权威,不仅要召开人民会议,而且要尽可能频繁地召开。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卢梭看来,召集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处理国家事务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还举例“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并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这不仅表明卢梭所谓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这在当代社会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以集会的形式进行政务的处理,由于集会人民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政务处理的效率就会下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我们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质保障,按照卢梭这样“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统或许在古代社会尚可存在,但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行政系统绝对会陷于崩溃的境地。

论人口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九章“论一个好**的标志”中说:“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可靠迹象是什么?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中说:“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哪怕是最穷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国家。”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传统的观念罢了。

当今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普遍较低,甚至出现负增长。但单凭这一点就能证明这些国家的治理不善吗?

我认为,提高人口增长率只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低阶段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初级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在这个时候,人口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口增长速度将逐渐放缓。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甚至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论人民的议员或代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窗体底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他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评价或改革,为资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推动中国新民粹主义革命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逝,从小失去了家人的爱。在没有传统和正规教育的情况下,我六岁时读了许多古希腊罗马文学和小说,开拓了我心灵的沃土,获得了丰富的知识。

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

然而,卢梭的作品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惊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从武力时,有权推翻武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指出权利不构成权利,而人的财产只有服从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

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不能进步,专制与治理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认为,当人类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他们的抵抗力已经超过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类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动力就是共同努力达成一项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所有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权。当它是被动的,就叫做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就叫做主权;当它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共与个人之间的规定。对个人来说,他是君主的一员,对君主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个人意志不同与公众意志。个人意志被认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君主是一种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权力可以转移,但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经宣布,即成为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人意志或行政行为不过是命令。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总意志永远是公平的,永远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础上。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一个派系形成时,一个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个意志就变成了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公众的意见。

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论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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