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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工作总结七篇

2023-12-03 油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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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工作总结 篇1

郭芮佳(1990—),男,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内部控制与审计。

王会金(1962—),男,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现任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系江苏省普通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江苏省优势学科“现代审计科学”学科带头人。同时担任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审计厅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会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二十余篇;出版《审计心理学》、《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协同治理研究》等著作,主编《审计学原理》、《高级审计技术方法》、《经济效益审计》等教材二十余部;主持或参与国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二十余项;获国家审计署等省部级科研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十余项。曾被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聘为《审计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参与《审计法》修订工作。

本文的研究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更是加强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现阶段,国家治理需要政府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这使得政府审计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在不断地扩大与深入,逐渐从查错纠弊转向到完善制度建设。政府审计的制度完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府审计是否能够改善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减少被审计单位出现差错以及违规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审计是否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也是明晰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治理职责的关键。

其二,内部控制是防范与遏制非我与损我,保护与促进自我与益我的系统化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体制和控制机制的“集合体”。很多组织内部出现问题的根源大多可归因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例如,会计核算造假问题就是因为相关企业在会计处理、资产清查、债务核实、结账核对、报表编制等环节的会计系统控制缺失或执行不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程序决策问题则是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的外在反映,而“三重一大”制度本身就属于授权审批控制的范畴。可见,内部控制是微观组织内生的制度集合,从根源上决定了一个组织能否安全高效地运转。因此,本文以内部控制为切入点,探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

其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化为本文提供了较为纯净的研究样本和准自然实验的研究机会。从审计结果公告的角度看,6月审计署首次公告了中央企业审计结果,截至206月已不间断发布102份公告,除20审计的10户企业中有4户企业的审计结果未公告之外,其余年度的公告率均为100%,基本做到了“凡审计必公告”。同时,尽管绝大部分公告是针对中央企业整体而非其控股上市公司,但由于股权控制关系的存在,中央企业的主体优质资产下沉至控股上市公司,而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由此可断定,对中央企业的审计势必会辐射到其控股上市公司。央企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为本文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

理论界对于政府审计本质的认识经历了“经济监督论”、“经济控制论”、“权力制约论”、“民主法治论”直至“免疫系统论”的发展过程。其中,“免疫系统论”对于政府审计的本质认识和功能定位更具理论深度、视野宽度和站位高度,解释力更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揭示、抵御和预防功能的“免疫系统”。

第一,政府审计的揭示功能是指“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无疑是政府审计“揭示”的重点对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出于降低控制风险和提升审计效率的动机,审计机关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从而能够及时发现控制缺失或执行不当等缺陷,不仅有助于提早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还为后续以内部控制为重点内容的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另外,政府审计十分重视对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的了解与检查,而信息系统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又具有十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覆盖了开发、运行、维护以及应用控制全过程,能够及时发现信息系统设计缺陷和管理漏洞,有助于企业降低信息泄露和毁损风险,提升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质量。

第二,政府审计的抵御功能是指审计通过提出审计建议和追踪落实整改的方式,促进“健全制度、规范机制、完善体制”。尽管通过实施规范的审计程序,政府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内部控制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帮助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缺陷,如此才能够真正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这就有赖于抵御功能的发挥。在提出审计建议方面,政府审计在全面揭露内控缺陷的基础上,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着重关注缺陷反映出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在追踪落实整改方面,政府审计可以通过二次审计等方式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另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聚合发力提供了平台,亦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内控缺陷。

第三,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是指政府审计凭借其“独立、客观、公正、超脱”的优势,对潜在的违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预防和预警风险隐患发生的功能。如果说揭示和抵御是“纠正于既然”,那么预防则是“防患于未然”;预防属于治本,没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就会带来审计的疲于奔命。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已有违规行为的评价与处罚来实现对潜在内控缺陷的威慑作用,发挥预防功能。企业管理者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行为的主导者,同时也是该项制度执行的关键主体和最终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囊括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执行主体和最终负责人。作为一种人格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会检查和鉴证企业领导人员关于内控建设与执行的有关行为和经济活动,核实其建设和执行内控制度等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对于查出的某些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法律赋予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权力。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依法行使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将相关问题移交给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法律赋予处理处罚的权力是政府审计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原则的重要体现,大大提升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

本文从公司基本制度建设的视角出发,利用-20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样本,考察了政府审计对央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我们分别构造了民企配对样本以及地方国企配对样本,使用双重差分(DID)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政府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降低企业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以及减少内部控制缺陷数量。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主要集中表现在审计年份之后的连续两个期间,而在这之后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提升作用开始逐渐减弱。

本文的实践价值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当前审计工作大力主抓重大体制障碍、制度性缺陷,更加注重从制度源头上解决问题的背景下,本文以内部控制这一组织基础性制度安排为研究视角,肯定了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但由于政府审计对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加强在政府审计后的整改落实以使政府审计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实现效果最大化;其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的要求下,依据文本的研究结论,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的审计周期控制在三年左右,这样既能保证政府审计效果的持续发挥,同时还能兼顾政府审计成本效益的考量。

油田工作总结 篇2

油田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在这片广袤无垠的大地上,一片片油田点缀着这片大地。作为一名油田工人,我也为之奋斗着,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回顾这一年,除了繁杂的工作,更多的是对自己不断的提醒和反思,我也因此体悟到在工作中,一个人的成长远不仅仅是完成一个个繁琐的任务。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的任务是一个关键的项目:生产部分块区域的采油。在项目初期,我和同事们共同制定了计划,实施并跟进。从采油机的调试,到钻井的密封,每个工序都是我们精益求精,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期间,我和同事们配合默契,互相帮助,使得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而在后期维护过程中,我们也对工艺进行不断优化,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使得整个部门的营运状况明显好转。

不过,庆祝的时间很少,工作中的挑战和压力随时存在。去年的一个事故,让我明白到安全无小事,每个环节都需要严阵以待。我借此机会,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安全制度和生产标准,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安全,提高了自己的工作效率。

除了技能上的提高,在学习方法和思考上我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明确目标之后,我把自己的团队细分成个人,从每个人的特点出发,与他们一起探讨思考并制定机动灵活的计划。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自身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与合作伙伴进行沟通的时候,我也更加重视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使得我们更加有据可依。

这场油田的工作,对我个人成长来讲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拥有了更加务实创新的工作方式和态度,我对自己的未来更加充满了信心。我相信,未来的日子会更加精彩,更加充满机遇。最后,我要感谢每一个参与过我工作的人,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油田工作总结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

     

油田工作总结 篇4

油田个人年度总结

一年又过去了,回想起这一年的所经历的事情,我深感阅历的增长和成长的重要性。在油田工作的这一年里,我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挑战和机遇,这些经历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新知识,更让我拥有了更深刻的感悟和更紧密的团队合作。

一、 我的工作

作为一个年轻的工程师,我在油田工作中扮演着为团队解决问题的角色。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确保油井的正常运行,这包括维护采油设备、处理生产数据以及汇报地质情况等等。同时,我还负责了一些与环保相关的工作以及处理数据统计等任务。在这一年里,我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收获了同事们的肯定和尊重。

二、 学习与成长

今年是我在油田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我接触到许多新技术和知识的一年。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对于采油技术、地质研究、环保法规等等领域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日常工作中,我也有机会学习其他工程师的经验和技巧,从而提升了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 团队合作

在油田工作中,除了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团队合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年里,我与同事们紧密合作,在解决问题时相互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团队共同面对着许多挑战和困难,但是我们的整体效率以及工作成果表明了我们共同的目标和努力。

总之,在这一年里,我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和宝贵的经验,不仅提升了自己的专业水平,而且更加了解了团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会继续努力,为油田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油田工作总结 篇5

一、内部控制结构

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三个部分:

(一)控制环境。所谓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具体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企业组织结构;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发挥的职能;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管理者监控和检查工作时所用的控制方法,包括经营计划、预算、预测、利润计划、责任会计和内部审计;人事工作方针及其执行;影响本企业业务的各种外部关系等。

(二)会计系统。会计系统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健全的会计系统应实现下列目标: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经济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按时进行适当分类,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将各项经济业务按适当的货币价值计价,以便列入财务报表;确定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表述经济业务以及对有关内容进行揭示。

(三)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指管理当局所制订的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目的的方针和程序。包括下列内容: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批准权;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分工,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和隐藏错弊,职责分工包括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批准业务、记录业务和财产保管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对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和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

由于内部控制设计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和证券公司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虽然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各个管理层的职责划分并不很明确,所以也很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进行运作。

(二)资金和业务控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大部分都缺乏中长期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从而导致其在经营决策上的短期行为,无法根据自身长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投资经营的战略。由于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特别是流动资金的`不足,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迫使其开始参与各类违反证券市场规定的业务,例如挪用客户保证金、大量变相拆入资金、变相吸收各种公司存款、非法套出银行信贷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来一级市场包赚不赔的现状,使许多没有证券自营资格的经纪证券公司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违法经营自营业务。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不力和设计不足,造成资金和业务管理的混乱。

(三)公司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营私舞弊、恶意串通等行为,会使相关内控制度失去作用。例如营业部的会计人员和电脑部人员相互串通,非法修改证券交易系统数据,在其控制的若干保证金账号上空添资金,从而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股票买卖,从中牟利,然后再以凭空减少资金的方式将挪用的资金填回,以隐瞒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或者与其他企业合作,利用非法资金炒股等。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理所当然要按照管理人员的意图运行,执行出了问题,内部控制也就失去了控制效能;而且,处于不相容职务的人员相互串通,失去了相互制

  

油田工作总结 篇6

油田个人年度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油气资源作为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已经成为各国拼搏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在各大油田中,涌动着一支又一支充满朝气的团队。他们在探索油气资源的过程中,总结着自己的成功经验,也遭遇了不少的失败与挫折。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在为保障全球的油气供应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作为一个油田人,回顾过去一年,心情无比激动。在这一年里,我和我的团队一直在为事业耕耘着,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挑战与机遇。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了许多的收获,也学到了许多的经验。在此,我想详细地回顾这一年来的种种情况,并总结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工作内容

在这一年中,我主要负责的是油气勘探与开采。在工作中,我秉持着踏实肯干的原则,在专业知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缩小与同龄人的差距。同时,在油田采油的实践中,我也积极总结经验与技巧,并帮助团队解决一些技术难题。在此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意义。

二、工作团队

团队协作是任何事业成功的关键,我所在的团队也是如此。在这一年中,我所在的团队搭建了紧密的协作关系,每个人负责分工明确、职责明确。每次遇到问题,我们都会集思广益,共同寻找最优解决方案。在工作和生活中,团队也相互扶持,关系非常融洽。

三、成长与收获

在这一年中,我从事的工作更注重于现场实践,更加注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我学到的不只是技术方面的知识,还有更多的领导才能。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发现自己的能力得到了收获,在处理复杂情况时,我也慢慢变得更加从容自信。与此同时,我也在心态方面得到了成长。对于工作中的挑战,我不再惧怕,而是更加清晰地了解怎样应对不同的问题。

总之,这一年对于我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有意义的一年。我在油气勘探开采中学到了很多,发挥了更多的潜力。团队协作让我体验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成长与收获是这一年中最为可贵的经历。我希望明年的工作能够更进一步,可以更加努力地为个人和团队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油田工作总结 篇7

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自《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年,在银保监会出台的1号文件中,已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共同列为相关义务主体需建立的内控制度内容。

据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国家法规制度框架,并已于通过国际组织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第三轮评估获得认可。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主义法》中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而言,为本文行文目的,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4)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6)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120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并且,敏感行业如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从事特定服务时也被认定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自《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及《反洗钱法》2006年的出台,银行内先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履行报告及其他规定义务一直是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心。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与落实,国内各类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这对其他非银行机构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引作用,如:

银行内部一般均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由银行领导(一般为行长、分管行长等)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并配备人数不等的反洗钱专职人员。由于相关处罚采取“双罚制”(既罚企业也罚人),并考虑到目前的国际政治环境,银行管理层对于反洗钱工作非常重视;

内部会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培训与研讨,安排时间学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最新政策要求,并与业绩考核挂钩;

银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监督履职要求,以便识别客户身份及完成档案保存要求;

银行内部以制度方式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强操作指引性;

明确内部纪律与处罚要求,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可借鉴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经验,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内控制度。制度建设与落实虽为长远之计,但也需始于足下。

除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属于在我国境内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罚案例并不多,且尚未有房地产行业企业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受处罚,因此,国内非银行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尚未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建立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仅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以加入承诺表述象征性的履行其义务。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制度,体现如下:

1、如前文所述,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现有法规框架下,直接规制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的规定要求及工作指引已较为齐备且具有针对性。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交易实际受益人;

(2)建立内部控制措施与评价机制;

(4)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5)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建立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7)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

(9)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核查;

(10)配合侦查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对相关资金、资产进行冻结和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据此,由于目前暂无具体的专门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适用上述对于金融机构的义务要求,按照最为严格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未能有效建立内控制度及履行其他义务将存在企业被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被问责等风险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设立/指定反洗钱专门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未履行其他相关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等)等,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并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银反洗发〔2018〕19号文、银保监会2019年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管理层为管理实施责任主体,董事会将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我们理解,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责与处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应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处罚,如未作具体规定的,则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银保监会2019年第1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时,需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及承担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此举将可能导致未来在发生处罚与问责情形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认定具体责任主体与确定责任承担原则。

并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如果不满足该等要求,将可能直接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同意该等新设、参股、收购行为。

虽然银保监会2019年第1号文件主要针对银保监会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已明确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最严格标准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则亦可能需受上述规定管控。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出台趋势,未来很可能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为主体出台专门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的专项规定,也需进一步关注。

一方面,基于经济全球化、网络全覆盖化这一难以逆转的政治经济趋势,目前国际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已日益严格,而为在国际上有更强的话语权、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活动,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由于被美国制裁,伊朗也已于今年1月批准反洗钱法案以便参与国际经济事务)。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国追缉“红通”、追回贪腐赃款使得我国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制度下的利益获得者,这也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快内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在外部驱动力上,我国目前为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初始成员。并自正式提出申请至20完成第三轮互评达标,我国也已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国。

FATF自起开展成员国第四轮互评,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互评,作为FATF建议体系的重要部分,建立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以履行报告义务、依托第三方对于重大交易进行审慎调查均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落实方式。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改变FATF评估中所指出的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包括特别指出对于房地产行业执行标准不合规)等问题将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除银行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是现在及未来必须要面对的法律合规要求与宏观政治经济任务。当然,目前尚未有非金融机构(及高管)因此被处罚,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处罚的案例也较少,但是,在国内不断强化规定执行力度的今天,非银行机构应当审慎思考与面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

注释: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除银行外,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证券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因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被处罚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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