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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总结

2024-03-14 会计工作总结

会计工作总结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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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总结【篇1】

一、会计工作总结

在过去一年中,我担任公司会计的职位,积累了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回顾过去的工作,我有以下几点总结:

首先,我准确地记录和分类了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公司的会计,我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了准确的记录,包括进货、销售、费用和收入等。我积极学习和运用会计原则和规范,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我还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账目审核流程,确保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及时性。在我的努力下,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其次,我积极参与公司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我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帮助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我还制定了一套财务指标体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科学评估,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我的努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有效地监控和控制。

此外,我还积极参与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我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税务政策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我还与税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和主动配合税务审核工作。通过我的努力,公司的税务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降低。

最后,我注重自身的学习和成长。在过去一年中,我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会计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最佳实践。我参加了多个行业会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我还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下步工作计划

基于近一年的工作经验和总结,我制定了以下下步工作计划:

1. 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我计划引入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并进行定制化,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我还将继续完善公司的财务流程和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 加强公司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我将进一步分析和评估公司的财务数据,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我还计划制定更完善的财务指标体系,为管理层提供更准确、及时的财务决策支持。

3. 深化税务管理工作。我将进一步深入了解和分析公司的税务政策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科学、更有效的税务筹划和管理措施。我还计划继续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和适应税务政策的变化。

4. 持续学习和提升。我将继续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会计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最佳实践。我还计划开展自主学习和研究,深入探索和应用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总之,通过过去一年的工作经验总结,我对自己的会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制定了下步的工作计划。我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工作总结【篇2】

摘要:本文从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定性、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的现实作用以及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等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在我国现存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设立税务会计的现实作用。

文章明确指出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定性,同时表明设立企业税务会计也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最后详细论述企业税务会计如何为企业寻找适度的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特殊性;必定性;现实作用;遵循原则;操作;收益最大化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而到20世纪80年代后,企业税务会计才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

本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谈以下几点看法。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

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策略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

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

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策略、处理策略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

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

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策略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策略中选择。

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策略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理由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

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策略、计算口径不可避开地会出现差异。

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理由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开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策略,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定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

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

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

1.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动的信息,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

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策略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策略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策略各不相同。

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

2.法律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策略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

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动作,不能任意选择或变更。

正是由于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它们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3.核算基础、处理策略不同。

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的基础,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

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

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

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

会计工作总结【篇3】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在工作能力、心态思想与同事协作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将20xx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1、 思想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同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司的规范章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积极的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 专业知识,工作心态及具体工作能力

自20xx年10月调到结算工作以来,由于对人员不熟悉,为了做好工作,保证客户账款的准确性,在20xx年旺季时我一人承担结算的全部工作,加班加点,力求当天的任务在当天完成。

20xx年初,走过了旺季的紧张忙碌,我开始在工作中总结我平时遇到的问题,力求通过更为简便的方法来解决它们。5月,结算增派人员,我又开始专门学习我司商超系统的具体工作。起初,商超对我来说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仅知道它的表面却不了解它的,我每天都是上商超系统自己研究,上网搜索,给商超总部打电话,然后就是向武汉吴会计学习,也多亏了吴会计的帮助,让我对商超的工作流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样的前期工作,才能达到我后期想要的结果。 在学习的同时,我们也在进行所有客户的对账工作,从中我们学到了不少的东西,增长了很多经验。工作的同时,我也没有忘记专业知识的学习,每天空闲的时候,晚上的时候就拿出课本看,终于考过了会计证,提高了自己的能力。 以前的时候很急躁,很容易发脾气,可是到结算工作的日子里,让我懂得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做人要谦虚、从容豁达、懂得感恩、心态平和、不急不躁,做事要认真、积极、负责。也许我们没有很强的能力,但我们应该有足够高的素质。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在一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专业的知识有限,一此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有待于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一份贡献。

工作总结

本人在公司做了法务工作将近七个月了,回顾这大半年来,将自己的主要做的法务工作写个小总结,用来自勉吧:

(一)合同起草、评审工作

合同评审与起草是法务部最基础的业务,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加强训练,对公司的整体框架和具体格局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各部门各类别的合同评审基本功已经具备,但评审质量与效率还需要加强,另外还需要不断提高合同起草尤其是大型合同起草的能力。

1.几个月来,主要参与了材设部门以及搅拌站的各类购销合同、工程部门的各类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开发部门的各类技术合同以及企划部门的各类广告合同等数以百计的合同的评审工作。在合同评审中能够发现合同中问题,最重要的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履约保证等条款,其实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流程,在签订合同前让法务查看,可以大大提高合同履约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起草的合同包括小额的购销合同、小型发包合同以及总经办要求的各种设计合同。虽然说是自己起草,事实是上网或利用自己以往的资料档案也能找到类似的合同,修改到能运用到本公司实际的合

同。

(二)诉讼、仲裁、非讼以及其他工作

1、诉讼和仲裁方面,由于公司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单位,而目前来说我仍在学习阶段,公司七个月来仅单独处理了一项仲裁事务,让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未让公司造成损失。此外,协助销售部门解决一些客户日常的法律常识问题以及处理一下石桥铺和嘉茵苑租客遇到的状况也为我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我知道我的工作能力还深有不足,以后会继续跟从许律师学习,提高自身的各项能力。

2、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负责公司所有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司各大小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工作,目前各种合同档案均已分类标号,井井有序,会议纪要也根据总经办的要求在提高效率与质量。

3、下一阶段自己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

(1)来年公司的各组团都要开工,工作量大大增加,而我相信熟能生巧,所以我需加深对公司经营业务流程的认识,在合同评审的时候才会更专业更加有效率。

(2) 需要加强自己的谈判合作能力,努力学习跟踪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多研究网上的判决书,让自己的思维与法律跟贴近,我相信那样也是一定会有进步的。

会计工作总结【篇4】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全文作废)

提法三:国税总局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国税发〔2014〕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

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14〕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14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国税总局2014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小结】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

(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14]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将其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际上来说,很多专业人士认为,执行新准则后的实企业已经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原先界定的开办期的概念其处理方法实质上已经跟经营期趋于一致,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在扣税项目和相关规定上推测开办费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在好范 文 网搜索更多的文章:)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从上述可以看出,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98号,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14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如果采用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对比。)

国税函〔2014〕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中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举例来说,如果公司2014年至2014属于筹建期,2014年1月开始正式生产并取得收入但是未盈利,计算亏损可抵扣年限应该从2014年开始,而非从2014年开始起算。

按照筹办期和生产经营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国税函〔2014〕79号)。这样.在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为0。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纯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的方法,按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

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 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限额扣除,但是由于筹建期未取得营业收入,且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故无法计算可扣除限额。因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具体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4年09月26日的答复。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2],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2014年第15号文的出台对于之后对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可谓尘埃落定,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

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开办费的审计主要是相关税务风险的关注,实务中一般并不是审计重点关注对象,除非企业存在开办期间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动机,否则只要实施一般性的审计程序予以关注即可。

由于开办费的期间界定具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企业在开办期间列支的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跨期问题,在审计程序中我们可以采用截止测试对开办费的归属期间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存在大额跨期,可以进行调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费用化,也就是说开办期前后的归属科目是一致的,调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开办期之后的试运行期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区分)。

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五、常见的开办费疑难问题(1)筹建之前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开办费列支

可以参考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此外,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因此,开具给发起人的发票可以在企业设立后作为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的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开具给企业,而不是开具给发起人。

(2)旧准则下,分公司的筹建期费用是否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chenyiwei:不可以,旧准则下的开办费概念是针对法人主体的,一个法人的开办费概念只能使用一次。

会计工作总结【篇5】

会计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概述


在过去的一个财务年度里,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我全面负责了公司的会计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收获了许多经验和教训。


二、工作内容


1. 财务数据处理:我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方面的数据录入和整理。通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方法,我成功完成了这部分工作。


2. 财务报表编制:在每个季度末和每个年度末,我都要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阅。在编制报表的过程中,我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得以反映。


3. 财务分析与预测:除了编制财务报表,我还要根据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我能及时发现公司的财务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


4. 税务申报:在税务方面,我负责为公司进行税务申报工作,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申报工作。通过及时准确地报税,公司能够避免税务风险。


5. 财务审计:每年公司都要进行财务审计,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我需要配合审计师进行审计工作。通过审计,公司的财务情况得以进一步验证,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保障。


三、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兢兢业业地完成了公司的会计工作,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也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贡献。通过这段工作经历,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会计水平,也学会了与他人合作、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未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财务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需要我们时刻保持敬业和专业的态度,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继续不断成长,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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