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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编辑为您精心挑选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或许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学习到了一定的知识相信您也会受益。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对于作者写的作品作品,心中总是会有莫名的感触。 写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把读书的收获和感受融入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读完《社会契约论》,对于以下三点有些体会。

第1、公意。

这个词在这本书中出现多次,它很容易与“众意”相混淆。“众意”是指每个公民意志的简单加总,而“公意”并非仅仅是公民意志的简单加总,但是每个人的意志总能在“公意”中得到体现。治理国家的时候,真正的“公意”的获取相当重要。

但我所担心的就是真正的“公意”该如何获取:每个正常的有独立意志的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表达能力,可能他们生活在偏远的村庄,或者他们的文化水平不高。

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参与表达的热情,或许他们忙于生计无暇估计,亦或是冷眼旁观认为这事不关己。面对这些情况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尽可能地减少其对真正“公意”获取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如何保证“公意”的正确性?

虽然“公意”和“众意”内涵有些不同,但两者都强调了要尊重公民的意见。但当公民意见不一时,我们该怎样取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正确吗?

第2、为什么要订立契约?

“这个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个时刻,就把那一时刻下的他-----包括他的自身,他所有的力量,以及他所有的财物----完完全全地交给了共同体。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个人的占有权在转手的那一刻就改变了它的本性而变成被主权者所掌握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

由于国家的力量无可比拟地远大于一个单独的个人的力量,所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公共的占有要比个人的占有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更大的不可变更性”(第一卷第九章关于财产权)。我们之所以愿意接受国家的控制,不是因为国家的胁迫和暴力,而是因为国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如果国家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接受国家的控制。

第3、关于**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此,卢梭的论述是这样的:“创制**的行为并不是一项契约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职员;人们可以随其所愿地任命他们或者解雇他们;这里没有一个与他们缔约的问题,而是一个服从的问题;他们是在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能的时候,只是作为公民在承担他们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对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第三卷第18章讨论了防止篡夺的方法)社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力量来自于对被统治者的认可。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行使和管理人民的权力。

结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监督。它理论上是十分契合卢梭所设想的那样**只是执行者,各级**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最终来自人民,照这样的情况推理下去,那**必定该像它的宗旨所说的那样“为人民服务”。

可是,我们的现实情况却往往是:很多**办事人员态度恶劣,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严重干扰了人们发展生产生活的效率;很多行政政策的施行对解决人们的问题无事于补,有些反而增添了新的问题,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明明应该是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权力交接过程,那为什么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行政**只对上负责的现象?

这当中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1、人民代表的选出真的是真正的“公意”吗?如果是,为什么很少有人问谁是地方人大代表?

2。人民代表真的代表了选举他的人民的意志吗?换言之,人民代表是否真正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程中有多大的权力?这个过程仅仅是一个走过场吗?在那之前,派遣**人员其实早就计划好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去世了。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

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修养,厌倦了世间的艰辛。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

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系统的学校教育。他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学习获得了渊博的知识。

《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观点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刻的作品,确立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构筑了卢梭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层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他垄断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

第三层是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没有地位,承担一切税收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有大量的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阶级矛盾和矛盾日益尖锐,社会严重不公平、不平等。

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因此,什么是社会合法性的基础,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护和实现人权,摆在所有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对时代焦点思考的产物。

面对各种社会缺陷,法国形成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进行全面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

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一般意志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生命线。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在民政管理中,主权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任何其他群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和公民个人之间。它是一种衍生力量,是主权国家授权的机构。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被委托和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政府、政权、专制、暴政和暴君,恢复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对全体人民享有主权的规定。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

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想重复一下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和目标。

社会契约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

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

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聚集形成力量的总和,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使每个成员都能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将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走向道德正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契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和权利转移获得报酬。他们获得了与失去的一切同等的东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一切。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契约。这个协议不是上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平等的协议。这是一个合法、稳定和有益的协议。

社会契约构成社区后,成员不仅自由平等,而且社区承担着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

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

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如此神圣,它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

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

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权者不能对成员进行任何无益于集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每个成员由于社会契约转让的一部分权利,仅仅是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保留给自己的权利。

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认为私有制造成贫富分化,不平等产生。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确定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专制独裁使不平等发展到顶点。

卢梭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就权力而言,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他说:“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而只损失可能有害于别人自由的东西,反而更加自由……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人们之间有正义和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因此,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了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分钟

卢梭是伟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的内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实,但他的社会契约、公意、主权都是理想性的范畴,带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质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

法国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卢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卢梭依然是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给我们后人的无价财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这就是我对这本书一个大体的概括。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全部来自个人收藏,感觉不错,上传到图书馆,与您分享!

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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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们被迫服从时,他们有权推翻暴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

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因为人们很难界定自由与非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思想家们争论数百年的缘因。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卢梭后来给出了解释。他认为一般意只不是公众意志。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只关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则是指私人利益。

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

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所有成员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

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并且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并指出经过投票的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决定公意性质,经过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数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

法律的特征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法律是人们普遍意志的体现。只有君主才能按照一般意志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主体的共同体和抽象行为,从不考虑个体人和个体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因此,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只有人人遵守法律,人们才能享有自由的保障;法律才能迫使人们获得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依法治国必须有理想的法律,制定法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导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

它是世界政法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震惊了世界。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认为民主是我们大多数好人所希望和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所以,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事实上,根据我同意的他的基本观点,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只是人民的代理人,就像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一样。

我读此书还并不深入,总的读个大体思路。而《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卢梭如是说。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它**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这部著作集中要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一切人之上的**形式。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这三种改革国家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罗伯斯皮尔曾说过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行者。它受到了高度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其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历史地位。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指导契约自由并决定公众意志的书。《社会契约论》存在两个理论基础: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

其在卢梭看来对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自由并非毫无前提的,他强调对法律的服从性,对法律的服从才能创造好的社会秩序,并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的这部著作中最为众人知晓的恐怕便是“社会公约论”了,卢梭是这样解释的,首先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原始状态的人)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以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然而,人类不可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联手起来使用现有的力量,因此,除了把大家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这股大力量,只有靠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但是每个个人的力量与自由又是其存在最重要的要素,因此,怎样做,才能既把它们投入众人集合的大力量而又不损害自己而且又不忽视对自己应有的关注呢?

卢梭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关联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对卢梭的这一表述,我很想用“现实与超越”来表达,卢梭确实做到了,不得不佩服卢梭在建制理论方面的卓越才能。卢梭的理论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既然每个人都献身于集体,可见这个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其次,权利的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否则,如果个人还保留有些权利,如果在个人与公众之间没有一个能做出裁决的共同上级,如果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由他自己裁判,那他很快就会把事情都由自己做主,这样一来,自然状态就会继续存在,而结合就一定会变成暴虐的或空有其名的。最后,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风险个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由于每个人都能从其它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

其实社会公约按照卢梭的说法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这一问题,他有时将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幸福,但我认为普遍幸福如何能为有限的人类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标准上,即谁具有权力来判断公意的是非。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互相矛盾,这也不失为论证中的一个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实习报告网 sXw9.COm)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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