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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读后感

2024-01-23 法官读后感

在阅读作者写的作品的过程中,书中的描写令人难以自拔。读后感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成为我们积累和感悟的一部分。现在,我为大家提供一些与“法官读后感”有关的资料,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听讲,希望能够从中学到一些新的技能!

法官读后感【篇1】

——电影《法官妈妈》观后感

临床医学院2016级临床医学二班

周五的思修课上,我们欣赏了影片《法官妈妈》。这部影片通过叙述少年法庭的法官安慧,在面对刑满释放的少年犯张帅的报复时,用爱心、善良、真诚来感化张帅,抚平其心灵的创伤,两人冰释前嫌,亲如母子的感人故事。电影之后,我深受感动。它让我感受到了人间真至的爱,就像一股暖流流进我的心。

影片中的法官安慧,在法庭上是公正无私的法律化身,在生活中是情真意切的母亲,她将每一个她审判的少年犯视作自己的孩子,这样的法官不仅懂法,而且有情,这正是这个影片所要传达的信念——法律无情,人有情。在影片中,因入室盗窃而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张帅一心想着要把当初送他进监狱的法官也送进监狱,这时候影片中第一个吸引我的地方出现了:张帅对法律条例稔熟于心。

一个从监狱里出来的人,要报复别人,不是想要通过暴力的手段,而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这反映了法律教育者的作用。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改变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环境。

通过这样的小细节,影片传达了法律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法律帮助人和社会变得更好。

出狱后的张帅,精心设计了一个局,就是为了收集足够的证据去控告安惠收了他妈妈的性命钱,他要为他妈妈,为他自己去复仇,被蒙在鼓里的安惠一家人热情的接待了这个“迷途知返”的孩子,无家可归的张帅就这样暂住在了安惠的家里,在住在安惠家里的十天里,张帅的内心一点一点的被感化,他甚至一度想放弃自己的复仇计划。为何张帅会想要放弃自己的计划?我觉得这体现了亲情对人的感化作用,对于一个从小缺乏父爱的青少年来说,这无疑会给他带来的心灵上巨大的冲击,他会怀疑自己的目的,安惠为他收拾房子,将收藏多年的物品买出;为张帅找工作,为他买衣服;充分的信任他。

这都让张帅感受到了家的温暖,家的美好,

电影中的安法官我感受到了一种无私的母爱,这种母爱比亲生母亲对孩子的爱更加的珍贵,正像电影中安法官所说的“爱自己的儿子是至爱,爱所有的人是至善”安法官对于自己所判决过的所有的少年,她都给予这自己对他们的爱,哪怕只是在笔记本里记录着判过的每一个人。像她自己的孩子一样,她不忍心看到他们进监狱或触犯法律。私下里,她是多么热爱自己的工作和每一个青少年,即使他犯了错误。

因为她明白“事出有因”,她也清楚所有人的心灵深处,都有积极向善的一面,所以他无条件的去爱所有的人,甚至不计自己的得失。我觉得,一个人要是能够做到善待世间万物,一切生命,那么在他身边的无论是人还是动物,甚至是花花草草都好像在信任着你,这样也就做到了几千年的儒家思想中“推己及人,仁**人”的重要一点。

在影片中,也有一个反面的例子,那就是数码商店的老板,因为他自己也犯了错误,进了监狱。因此他并不相信所有从监狱中出来的人,他不信任他们更不会去善待他们。正是有了这样的反差,一个人的人格才更加高尚伟大。

法本无情,人有情。在安法官在家中发现张帅的***时,也曾对张帅这种白眼狼的行为大为恼火,她质问张帅,为什么要这样做?当这位慈爱而严厉的“法官妈妈”得知自己视如亲生儿子的少年犯张帅竟要将自己告上法庭时,她没有责备,而是含着泪语重心长地说:

“孩子,你去告吧,我现在并不觉着有什么难过,而是非常地高兴。因为在我手里,那些因为法被判刑的孩子们现在知道如何用法律来对付他们痛恨的人,而不是用刀刺人,我很高兴,真的!”当真情被误解时,她相信自己是公正的,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回答。

张帅受到刺激,愤怒地把信交给了检察院。安惠停摆期间,全家人都为安惠感到不公,骂白眼狼张帅。但安法官仍然以平和的心态看待这一突然的变化。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的答案,她相信正义在人民的心中。

她告诉院长她向良心保证她无罪。停职那几天,她的委屈只能往心里压,只能在另一个被自己判过刑,最后又改过自新的有大作为的博士的婚礼上情不自禁的说出来:“真的热爱我的职业。

”安慧法官始终关注着经她审判过的699个孩子,将他们视为己出。她说:“我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无数个幸福的家庭,才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这是我作为人民法官的神圣天职!”在安慧眼里,作为少年犯罪法庭的法官之职责不仅仅在于秉公办案,而且还要挽救失足青少年。

张帅在自己又陷入困境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却是自己仇恨了三年的安法官。事实上,安法官在她心目中的形象几乎取代了母亲的形象。他说,他以他的良心相信安法官是纯正廉明的。

安法官回到家后嚎啕大哭,因为她看到了这个孩子的善良,她知道自己做得一切都没有错,张帅满腔的怒火在一点点的熄灭,内心坚硬的冰山在一点点融化,一个人,从恶到善的转变,就在此刻发生。直到张帅18岁生日,真相才浮出水面。当张帅看了自己的妈妈写给安慧法官的那封信以后,深受感动,他觉得对不起妈妈,更对不起安慧法官。

于是张帅决定不辞而别陪着母亲。

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从青少年的自身找原因,就是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社会、学校、家庭等都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

现在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这个国家的未来主人,我们应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维**律权威。***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 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要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用劝说和劝说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意识,用道德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只有真正从心底认同、信任、相信法律,才能自觉维**律的权威。大学生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知识,深刻认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大学生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向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这样,我们不仅可以帮助自己了解法律知识,也可以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法律。在电影中有一个镜头,与安法官撕破脸的张帅在面对往日好友的**时,不仅选择了拒绝,质问好友:你难道还想再进去吗?

看到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作用。对青少年儿童进行良好的法律教育的好处是终身的好处,不仅是个人的好处,也是整个社会的宝贵财富。

影片中安法官说:“我希望自己没有判过一个孩子。”这句话中充满了对这个时代青少年和社会的希望和祝愿。

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仅要从党和国家进行上层设计,更要从社会最底层做起,从学校做起,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少年,提高法律在青少年心中的地位,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

法官读后感【篇2】

导言这是我读的第一本波纳斯法官的著作,一遍粗略的浏览就用了我近一个多月的业余时间,第二遍再次精读,关于对审判决策的实证理论以及对美国审判行为的理解从此时开始形成。

对于诸如法条主义理论、态度模型理论、职业制法官、旁门制法官等概念也由他的文章的注释、引用中开始了解。

理查德·波斯纳毕业于耶鲁大学英语系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成绩最好,一年级。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助理、联邦政府律师、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他的著作众多,辐射广泛,有所谓“一个人的智库“之称;他的法律学术和实践重塑了美国的法学和法律。

者本书汇集了作者作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27年的司法经验,以及他在各个学科的研究。波斯纳法官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话、语、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通过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大陆法系的职业制法官和英美法系的旁门制法官的分析,比如对司法行为受法条主义的还是态度理论的影响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

虽然有时我不一定认同他的观点,但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中感受到思考的愉悦。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

波斯纳对于法官行为的分析是多角度的,尤其是这一系列的分析迥异于以往对司法行为以及法官的研究,其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心理情感认知和制度塑造,虽然其研究的主要是美国法官,但其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建议在中国中也同样适用:尽管大多数(常规)司法决定似乎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适用已有规则或按既定法理推理模式决策的法条主义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

本书的最大贡献在于展示了活生生的人如何与司法和社会的制度互动而造就了我们称之为“法官“的行动者,他们为什么如此行动和思考,从而为“ 在非常规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出其司法决定的”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现实的且适中的解说:即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它完全不是我们熟知的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那种模式:提出并赞美一个概念上完美的法官,然后要求其他法官实践这个概念。

这是一种“理想化高大全“的道德规范模式且不可能实现。而波斯纳从法官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理论和分析,能够真正提高我们分析和处理司法问题的能力,能够推动司法行为的真正改革。

可以说,波斯纳的这一理论研究,正好与中国的司法改革联系起来了,波斯纳在文中讨论的一些问题,正是我们我们中国司法改革中无法回避的,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是十分有助于中国司法的有效改革,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务实。

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

正文法官思考吗

伊万·卡拉马佐夫说,如果没了上帝,那就什么事都能干了;传统法律思想家则可能说,如果没了法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正统法律推理、“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法治”以及其他在崇高的法律界大加赞美的修辞),法官就什么事都允许干了-----因此,一定要小心。在这本书的开头,波斯纳用一个类比句来质疑传统的法律理论。什么是传统的法条主义呢?

法官在明确法律规定(大前提)和明确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这一理论基本上是18-19世纪欧洲理性主义的产物。法条主义的典型代表是罪行法定。

就刑法学而言,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扩张,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是,这一理论逐渐被法学家扩展到法治与正义的普遍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模型以及其隐含的逻辑,在任何时候,法官只能使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创造法律是立法机关的工作和责任),法官不需要也不应该思考,他们只要照着法律办就万事大吉了。

因此有了严格的三权分立理论,这一理论控制了我们对司法的想象,以致伟大的韦伯悲观的预测,未来将出现自动售货机型的司法和法官。

但为什么自动售货机的法官终究没有出现呢?

从理论上讲,小前提假设——事实总是清楚的——是不现实的,大前提假设也是不现实的:立法机关不能事先制定涵盖所有社会行为的法律。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英美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不仅法官制定法律司空见惯,而且在美国宪法和成文法领域,司法从来就不是三段论。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往往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可接受的答案。在这个时候,法官被迫依赖其他一些来源,包括他们自己的政治观点或政策判断,甚至他们的个人特点。因此,司法判决也充满了政治和许多其他东西。

但如果法官不是法学家,他们是什么?如果法官不依法做出决定,他们将依靠什么?在本书的第一章里,波斯纳就通过司法行为的九种理论(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学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法条主义理论)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引用了大量支持和反对这些理论的数据和事例,而这9种理论大大丰富了当代法学界讨论司法问题的理论资源和视角,能够使我们摆脱了以往那种高度抽象而又不着实际学术研究模式,十分新颖的从法律心理学得角度关注法官如何思考(包括不思考),这种思考会受到哪些个人性因素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本书告诉我们,要更多地了解社会科学,要用广阔的视野了解世界,要了解法官,要了解正义。

哪些法官必须思考

波斯纳在第一章就明确的阐述了他的观点:法官需要思考,并且通过九种理论分析了法官如何思考,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是不是在所有的审判中法官都将自己的“政治性看法”或个人特性加入到判决中呢?答案显然不是,如果所有层级法官的判决都是“政治化”,那结果就太糟糕了,法官就什么事都允许干了。

波斯纳在书中对此有过细致的分析,他特别指出,本书讨论的主要是上诉法院和法官,不是每个法官,也并非各层次法院,不同层级法院和法官的制度功能必须不同,司法所需的考量应根据法院层次的不用而有所区别。“因此法条主义有相当程度的影响,某法律争议的解决层次越低,受法条的影响就越大。相反,级别越高,法律学说的影响就越弱,这些决定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就越大。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部门的最高点。它是下级法院以最合法的方式制定和式实大量法律的地方。”也正因为此,他才在第十章专门讨论了为什么“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性法院”:经过各审级的筛选,进入到最高法院的司法纠纷不仅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经常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有政治性的考量,美国最高法院因此是一个政治性的法院。

波斯纳认为,一审法院(低级别法院)更关注事实和政议解决问题,而上诉法院(高级别法院)更应关注法律、政策和政治问题,即规则治理问题。

波斯纳法官针对美国法官和法院政治性的分析对中国审判体系也有很深刻的指导意义,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四级二审制度中的二审,即上述审,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对一审的监督和指导,关注依然是事实问题。在疑难案件中,我们不承担促进法律规则完善和发展的责任。当我们遇到法律空白或疑难案件时,我们的法官往往不知道如何思考(或不愿思考)。本书的译者苏力教授,就在《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一文中由许霆案提出了中国审判改革的思路:

法官读后感【篇3】

《联邦党人文集—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述》读后感

近日,读《联邦党人文集—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述》一书,该书系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期·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1787年美国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文集。其中,关于司法问题的讨论集中在汉密尔顿的第78至83章。其论述对我颇有启发。

1、 韩寒的司法建设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生命力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关于司法建设(集中于法院和法官)问题的论述,颇有建树,其思想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被其后世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采用。

他主张法官独立。“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1] “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

[2] 此论述确保了司法权行使主体的独立性,也就必然保证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的宪政目标,避免处于弱势的司法权为立法权和行政权侵害,形成**。

他主张法官固定任职。认为“因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3]“如从法院应被视为限权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出发,司法**职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而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而法官的独立实为其执行上述艰巨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4]且其任命不可短期、临时,因为“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5]这种主张从制度设立上,确保了法官这一掌握司法重器,运用司法判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甚至生命财产分配的人整体稳定性,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形成,有利于推进和实现司法公正。

他主张法官薪金固定保障制度。“最有助于维**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6] “法官的薪俸随时代的变迁根据需要加以调整,但个别法官一经任命后其薪俸即不能再行削减。

”[7]且出于对思维辨别能力的认识和考虑法官的待遇保障,提出“以年龄限制实无必要”。[8]这些主张,使法官这一群体的经济有了立体化的保障,减少了以司法裁判权换取经济生活权这一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他着重强调法官的素质建设。主张法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应“坚定不阿”、“正直品质”、“行为正当”;主张法官需尊崇宪法,应“坚定、一贯尊重宪法”;主张法官需良好法学素养,应具备“必要知识”,长期刻苦研读瀚海案例,“窥其堂奥”。

汉密尔顿的制度设计保证了司法权、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他的一些言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意义落实,这对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在当前蓬勃发展的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目前司法建设的实际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近年来,随着法官、检察官准入制度等相关改革措施的出台,逐步走上正轨。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司法不独立、司法主体弱势、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佘祥林案一类的经典“误判”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作为司法建设核心的司法独立存在诸多问题。

按蒋俊峰的说法,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资源的独立,而司法资源主要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司法财政,司法人才五个方面构成。[9]。那么,中国实际情况的这五个方面真的是独立的吗?

由于我国实行的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只存在权力分工,不存在权力独立,立法权居于主导地位,司法权和行政权为派生权力,司法权与立法权当然不能独立于立法权,但同为派生权力的司法权应与行政权真正分立,独立于行政权。而目前的现状是司法机关受同级党委和**领导,党委内设有政法委员会,专设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里有分管政法的副市长,由是观之,司法机关(此处指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根本不能算是司法机关,下文同)未真正分立;司法审判受地方党委、**严重干扰,领导批示审判、大局维稳审判、关系平衡审判随处可见,司法权未真正分立;法院内部实行行政化特性管理,搞领导负责制、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审者不决”、“决者不审”,法官未独立;法院财政由地方**主要负责,司法财政未独立;法官成分复杂,大量不懂法律的党群干部、复转军人、**机关工作人员摇身一变,成为法官的现象屡见不鲜,将法律职业混同于一般行业,司法人才专业性、精英性无从谈起。可见,中国的司法改革根本没有触及根源。目前,它仍停留在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净化司法队伍、准入制度等方面,与世界上其他先进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关于法院和法官建设的思考

在司法权中,司法权起着主导作用,涉及核心司法判决。因此,解决司法问题,首先要解决法院和法官的问题。当今世界司法实践和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世界决独立性问题,最重要的是解决能力和素质的提高问题。

下从以下二个方面作展开性论述。

(一)还法院以独立自主权

目前,法院接受地方党委政法委或党委领导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两个问题,使得地方党委介入司法法制化。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应是司法独立自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应该遵循当今民主世界的宪政模式,即只能通过民选机构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执政党政策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在个案上对司法进行各种名义的干扰,把政治带入司法。

同样,地方**不能也更不应对司法机关实现行政上的管理,司法权与行政权本为并列权力,而司法权行使主体在实践中受地方**领导,与中国宪法不符,更不符当今民主宪政体制。

(2) 推进法官职业化,要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民谣所说的“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 [10]就从侧面反应了当前我国法官素质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法官综合素质的泛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低下。

队伍组成复杂,人数不多,整体法律素质较低。二是缺失法律人思维。法律人思维是需要通过长期科学的法学方**的指引,而形成的特定法律思维能力,又以法律推理为核心。

目前,我国一些法官还只是法律的索引机,只知道什么,不知道怎么做,这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能力。三是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黄松有案等司法腐败现象仍在滋生。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但要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的,要“坚定不阿”、“行为正当”。作为持有重要司法文书的法官,他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司法裁判权,而司法裁判关系到人民的生死、权利的得失和义务的承担,必须严格、审慎、公正。司法判断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审判权只能掌握在一群“少而精”的法律人手中,这样一群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提高这群人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

在这三种关系中,职业化是核心,职业化是前提,精英化是必然要求。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确实存在诸多制度约束和现实困难,但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法官职业化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的加深,法官专业化建设工作取得进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史命题。这些有益的举措,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在现实意义上的到了探索。单就职业化建设本身来讲,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思维是核心内容,但法官职业化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却自身条件完备外,还应跳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从更大的视角来观察、审度。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对未来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一。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为法官专业化打造核心软件。法官的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保障。一是保证法官任职的独立性。

继续推行准入制制度,通过深入推行司法考试政策和分流制度,将通过将法官与行政人员分开、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通过设立法官助理制度,通过从优秀律师当中择优遴选法官,逐步建立起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的法官队伍。二是保证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重点解决法院管理行政化问题,废除审判委员会,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怪现象,也解决司法与政治交易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

三是保证法官独立与党政领导。法官唯一的“领导”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而不能也不应该受党政领导个人意志领导。当然,“打铁还要自身硬”由于法官独立与法官职业化属双向互动型模式,法官本身过硬的素质对于推动实现自身的独立也具有巨大的推动力。

2。建立健全相关保障体系,为法官专业化提供坚实保障。目前,法官的保障是平民化的,工资较低,退休年龄与普通公务员的规定基本一致,不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以致法官纷纷“下海”去作律师,这一现象与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通行做法相逆而行,这种反向运动,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

如果要保**官精英队伍不受经济原因造成的司法妥协的影响,相关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实行法官高薪俸制度。与法官有官的工资和其他法庭费用,由最高当局通过立法或预算批准直接保证。

二是尝试推行法官任职终身制。可以在发达地区和司法审判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三是基本待遇和退休待遇法定保障。

如果没有终身制,法官的退休年龄也应该合理界定。从司法经验和司法审判能力的积累来看,法官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70岁左右退休是比较合适的。同时,在法官退休后的保障问题上,应参照公务员保障制度进行保障。

三。提高评委素质,解决核心硬件问题。如果说法官在法律地位和司法实践中的独立性是核心的软件保障,那么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则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核心硬件。

(1)法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首先要有崇法意识。我们只能把法律作为自己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坚持法律至上,主动排除社会团体、个人和新闻**的影响。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排除党政领导和本系统内部领导的不正常干扰,以及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权的不适当监督和干扰。客观公正地根据案件和法律事实的本身去适用法律。其次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人区别于其他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特性。在法律理念学中,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了有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他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法律理念是法律的补充性解释方法,主要内容包括:(1)正义理念;(2)合目的性理念;(3)安定性理念。

该公式的核心是坚持正义理念,做到相同的相同对待、不同的不同对待,坚持法律的公平与平等。该学说在西方法律学界有重要的影响,我认为对中国当下的法律实践也相当重要,它不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理念的模糊认识,也对应该坚持的法律理念的核心内容有了最基本的论断。该公式应该被中国的法官和司法工作者所坚持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职业操守之一进行实施。

同时,我个人认为程序正义理念也非常重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层面,而实体正义通常难以真正实现,因此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是至为重要的。

(2)着力提高法官法律素质。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指出,法官的法律素质主要是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他的观点主要是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视角出发,适用范围集中在法庭内部体系。

但我个人认为,法官法律素质的核心应该法律思维能力。正如张文显所讲的“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11] 按照张文显的说法,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12]而我个人认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是法律思维能力的最重要环节,推理和论证的过程应该遵从价值判断为先、逻辑和语义分析次后,最后才是综合运用多重因素得出推理和论证结论。

法官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能力的真正提高才可以使法官真正区别于“法务索引器”,而真正成为职业法律人。当然,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也同样重要,这两个能力的解决不只依靠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更重要的是**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自身在司法实践中的努力。

法官读后感【篇4】

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官

3月30日下午,党员活动日,我和全院的党员同志一起走进电影院**了影片《知心法官》。影片讲述了全国最美法官、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丽同志的先进事迹。

**该片之前,也经常听说黄志丽这个名字,响应上级法院的号召,通过文字、网络等途径多次学***的先进事迹,知道她是一位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心系百姓、忠诚敬业,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的优秀女法官。坦白说,在我心中,她就是一个更像居委会大妈式的法官,是一个普通的先进法官。

看完电影后,她的形象变得更加立体,丰富了我的思想。几个简单的案例和文字让我对黄志丽的事迹有了更深的了解,她深深地打动了我。在她的身体里,我看到了一位展现了知性美的当代女性。我还看到一位普通共产党员在平凡的岁月里践行着入党誓词的尊严。我也看到了共产党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上的生动实践。在我看来,她已成为一个非凡的时代楷模。

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官应该有温度。在处理庙极诉刘大福借款纠纷案时,刘大福一开始就提出向佛祖借钱,妙极甚至村委会都无权向他讨债。黄志丽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巧妙运用民俗,强调诚实信用。最后,刘大福以示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欠款以香火钱的形式放入功德箱,表示要把钱还给佛祖。

在处理孙满意等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中,为了给孙满意等打工仔讨薪,黄志丽法官不顾个人安危,艰难地周旋于工人、包工头和开发商之间分别做调解工作,在暴雨的夜晚为了竭力阻止即将发生的恶性群体事件,不慎从吊车上摔下来摔下吊车。在处理刘金洲工伤赔偿一案中,因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的差异,黄志丽一次次奔走于刘金洲家属、企业董事长和台商协会之间,不厌其烦,释法析理,最后台企董事长对大陆政策心服口服,刘金洲家属获得全部赔偿款热泪盈眶。

从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友好调解、调查研究、千方百计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都是贯穿于黄志丽法官办案全过程的方法和精神。正是因为这些宝贵的方法和品质,才有了在其从事审判工作的14年间,由她审理的 5000多个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这样的成绩。正是因为她不怕苦不怕累,真正把人民放在心头,法律才变得温暖,法院才变得温暖。

她真的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

我在法院工作近7年,从事宣传和写作工作多年,喊过许多口号,记住了许多想法,但这是我第一次被榜样的力量深深打动。在法官这个行业里,有许多像《知心法官》中黄志丽一样的法官,爱民为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但红尘滚滚,物欲横流,也有一些不甘清贫、心里浮躁的人,在法官这个岗位上,有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日子;有的满腹牢骚怪话,不能真心为民司法传递正能量;有的选择离开,去追求自己所谓的生活和价值。

不同的追求形成不同的职业道德,凝聚成不同的灵魂。在法官这一特殊职业中,我们有责任传播法律知识,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有时可能很冷淡,但每个处于这种地位的人都应该努力成为有温度的法官。

法官读后感【篇5】

“衙寨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36岁未嫁,母亲病故,唯有老父相依为命;法官的身份,为民的信念,掩盖了她身上的女儿情怀。

4月14日下午,省地信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到和平影院观看电影《知心法官》。黄志丽——原本普通的姓名,在观影后成为了大家心中的楷模。

“她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来办、她为化解矛盾纠纷日夜奔波、她为解决群众诉求不辞辛劳”只要一提起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民言语间满满的都是钦佩和信赖。“一次温情的调解远胜过一份冰冷的判决。我们法官要努力把刚性的法律条文和人性化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黄志丽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为此她走出法庭,换上布鞋、挽起挂包、深入乡村,细致入微地观察、熟悉群众的说话方式、思维方式,总结出一套独特的调解办法,不厌其烦地给案件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让法律变得温热起来。

影片的开端,我们看到:为了给孙满意等一群打工仔讨薪,黄志丽艰难地周旋于打工仔和包工头、开发商之间,电闪雷鸣、暴雨倾盆中不顾自身安危,甘愿摔下吊车也要竭力劝解情绪失控的农民工,阻止了一场即将酿成的恶性事件。 为了给猝死车间的青年工人刘金洲讨回公道,她身负孤儿寡母的全部期望,一次次奔忙在家属和台企董事长之间,努力向台企董事长解释大陆法律与台湾法律的差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了帮助本可以直接定案的因送货而撞伤老人的阿峰,她一次次敲开受伤老人家的门,即使吃闭门羹也坚持不懈,最终换得家属实地了解阿峰家的实际情况……她始终坚持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调解优先,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庭外。每次看见双方经过调解——开庭——调解,我们油然而生的只有敬佩。

伴随着影片临近结尾,打工仔及时获得欠薪的欢喜雀跃、包工头现场发放欠薪的亲力亲为、刘金洲家属获得赔偿的热泪盈眶、台企董事长对大陆政策的心服口服、受伤老人家属看到阿峰家不易的于心不忍、阿峰母亲的感激涕零和阿峰父亲大呼“好人啊!”原本盈满温热泪水的眼睛再也抑制不住了。冰冷的法律被黄志丽的一腔热血焐热,为了工作,她不顾自己的身体不适;为了工作,她没有赶上母亲临终前的最后一面;为了工作,她无暇照顾自己孤独年迈的父亲。做基层法官再苦再累,她也无怨无悔,脸上总带着温暖的笑容,时时传递着法律的正能量。

《知心法官》给我的震撼久久不能忘却,其实有一颗负责任有担当的为民之心是每个公职人员所必须的,只有到群众中去,把群众的利益当作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用脚步丈量民情,用热情温暖民心,才能收获坚定有力的群众基础。

今天,在感动之余,作为江苏测绘工作者,我们更应该学习与传承黄志丽心系群众不忘初心的公仆精神,以局“责任落实年”为契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质量,忠诚于党、敬业奉献,争当“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官读后感【篇6】

内容简介:哈里?布莱克门在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长大,与沃伦?伯格儿时即是好友。伯格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推荐布莱克门进入最高法院,两人亲密无间,被并称为“明尼苏达双胞胎”。然而,由于政见相异,布莱克门与伯格最终渐行渐远,直至形同陌路,老死不相往来。布莱克门也从一名保守派人士,成长为自由派大法官的领军人物。《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借助布莱克门去世后留下的50万份个人文献,翔实叙述了布莱克门与伯格的决裂经过,生动刻画了前者在堕胎、死刑、种族平权等案件中的内心挣扎与立场变化,揭示了最高法院重大判决的决策内幕。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读后感,来自当当网上书店的网友:大凡成功者,必先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我知道自己从事法律职业难以成功,因为四年过去,我除去会炫耀的说出一些术语,会知道遇到案例后翻哪个条文之外,并无真正法律之精神。所谓公平、公正、诚信,不过是抽象的不能再抽象的词语,即便我背会再多的法条,读过再多的案例,也不过如同一个精通机器操作的机师,却难成通晓机器运转甚至制造的良匠。我不清楚其他大学的法学院如何去把一个懵懂的少年带入法律的殿堂,但我和我的同学们,的确是懵懂的进去,又更加懵懂的出来了。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读后感,来自卓越网上书店的网友: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留给这个国家一份非凡的礼物。1999 年,他与世长辞时,距离从最高法院荣休已有5年。去世前,他将生平积蓄的大量私人文献、工作记录,全部捐赠给国会图书馆。5 年后,2004年3月24日,根据布莱克门生前遗愿,图书馆向公众开放了上述收藏:50万份文献,装在1585个纸箱里,列满了600 英尺的长架。本书的故事,即源自这些文献,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布莱克门的生活,以及他在最高法院24年间的工作经历。 这不是一本传统意义上的传记,也不是对某人司法生涯走马观花式的描述。我没有采访传主的家人或历任法官助理,也不打算解读他的判决意见,或者将之与其他大法官的意见参照比较。

法官读后感【篇7】

《法官因何错判》读后感(最新)

《法官因何错判》是一本短小精悍,却有着丰富的“法意识”内核及人文关怀的法学小品。作者为日本著名冤案问题专家——秋山贤三,书中主要记录了他40年法律职业生涯的工作样态、经验体悟,从法官和律师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出发,结合亲历案例,深刻剖析了日本当时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病;同时对改善和防范“法官错判”提出了制度和意识方面的学理建议,值得每一位法律人阅读和学习。本书首次出版是在日本,距今已有十七年。

但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制度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诸多思考,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犯罪率很低,但高达99.9%。当时,这种高犯罪率的背后有以下因素:

第一,检方以获得有罪判决的结果为傲,往往选择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后,尽力使被告人宣判有罪;第二,部分**不管案件是否查明,只要“被起诉”,就对毫无前科的被告人进行猛烈的抨击,对其先下一个“**判决”;第三,辩护律师存在起诉前辩护活动不充分、公审中辩护活动软弱、能力不足等问题,也不利于在法庭上赢得胜利;第四,法官们在诸多压力,如“封闭式隔绝环境”、人事变动、官阶体制、**中伤之下,预判案件、脱离证据关系、自行进行补充推测,通常更倾向作出有罪判决。可以得出:冤案问题背后,俨然存在搜查等司法系统整体的构造问题,这与**、检方等搜查机关以及法官、律师等国家机关与法律专家整体的问题紧密相关,绝非是一朝一夕可轻易解决。

作者认为日本刑事司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其法官不能坦率地以“没有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为由便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笔者将从这一问题入手,深入检讨刑事司法制度背后的误判事实。

审判中的事实认定不同与自然科学领域的事实认定。这是一部探索相关事实的著作。法官的工作就是在各类案件中,最终确定是否存在“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在此基础上辨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判其有罪,便视同于存在“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判其无罪,便是没有“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

“罪疑唯轻”原则是本书中经常提到的一项原则,又称疑利被告人原则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存在合理怀疑的时候,法官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一原则是当时日本司法审判中法官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审判工作中法官容易被忽时的审判原则。

“罪疑唯轻”意味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官,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必须要有高度的证明度;只要检方不能提供“无法产生合理质疑的证明”,就必须无罪释放被告人。然而,在现实中,法官很难明确认定被告人是真正的杀人**,而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可疑证明的。如果法院、法官将与“无法产生合理质疑的证据”相关的认定水平、标准高度降至检察官要求的程度,那么,即便犯罪事实没有在“无法产生合理质疑程度”上被证明,法官也能畅通无阻地宣判被告人有罪。

在被告也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确凿证据之下,只要形式上的证据齐全,法官就偏向作出有罪判决;而这样的法官反而在刑事案件领域被视作“资深法官”,仕途坦荡无阻。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看重“罪疑唯轻”原则,甚至倾向于判处更多被告人有罪,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直接原因就是法官的“法意识”的弱化以及人文关怀的淡薄。社会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不同的使命。法官,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立法者和社群的沟通桥梁,手持定人生死的法槌,肩负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以人为本、科学、公正、合理的裁判,是合格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应该始终保持审判的“中立性”“独立性”,恪守刑事法律中以“人权”保护为初衷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等司法原则,以体现对“法意识”的恪守。思想上,法官做到坚持以良心做审判,将“法意识”内化成自身的审判精神,同时保持一种“朴素的百姓视角”及一颗畏惧错判的谦虚谨慎的心,严格遵循市民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与伦理法则;行为上,法官应当杜绝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预判行为,在亲自体验会见嫌疑犯、被告人,聆听每一个可能因错判而无辜含冤的声音之后再谨慎作出事实认定,同时认真思考辩词背后他们的实际生活,拥有一种洞察事态、独立而真挚的审判思考。

为使法官做到以上方面,除了从法官的自身思想和行为上进行“法意识”强化及自我约束之外,笔者认为,从国家层面如果能从体制构建方面做出改变,给予法官一个更能轻松工作的体制环境,并再多给出一些充裕的时间和余地令其自由思考,法院大抵会比原先获得更加公正而充实的效益。

法官读后感【篇8】

当以色列动用现代**对加沙地带平民百姓频繁进行空袭,使中东局势正在轰隆隆的炮声中不断升级中迎来新年的到来之时;而来自中国湘南边陲郴州现年55岁的平民老汉,则通过网络等**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了洋洋洒洒数百字的《决斗书》,“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竟然在网上点燃了平民百姓向权贵法官公开挑战的峰火硝烟,选用“决斗”方式迎接新年的到来!

决斗在国外已有五个多世纪的历史。曾经在巴黎塞纳河畔、圣日耳曼修道院附近的空地上,决斗者左手拿一把匕首,右手持一柄长剑,在俩人之间进行。决斗一般是见血点到为止,但若胜者一方不愿善罢甘休,败者那方就只有听天由命了。

有人从传统与美学观点出发,缅怀那个“人懂得让人尊重”的显贵时代。当时就一位法学家称这种决斗是“一种十分类似于英勇事迹的犯罪行为”。

用决斗方式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是老百姓对目前执法不公现状流露出来的一种无赖和愤慨。因为,只有当通过法律途径都无法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时,人们只好采取以“决一生死”的决斗方式来作一个了断。彭老汉的这封《决斗书》发出后,很快在网络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网上我们可以看到《决斗书》原文和法官向彭老汉开出的82万巨额白条。彭还在网上发布了《我为什么要和法官决斗》的长文,详述了他的冤情和决斗的心态,是因为自己在经历近十年的申诉、控告后纠错无望的情况下,才决定选择这种和法官“决斗”的方式来“为民除害”。

究竟这是一场作秀式的炒作?还是试图通过**工具来达到引起上层高度关注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褒贬不一。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及教授认定,法院至少在内部股权转让一案中的执行过程中有明显违法之处,从执行对象到执行程序到执行方法均有重大过错,损害了彭的合法利益,应该予以纠正。但也有人对彭的这种“举止”有不同看法,认为:“中国是否需要设立藐视法庭罪来防范这种恶作剧”。

但依笔者从事多年财务工作之见来评判:法官向彭老汉开出的82万巨额现金白条,拒不归还又不说明去向,显然,这是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

据了解,彭老汉要与法院院长等人进行“决斗”的大致起因是:十多年之前,彭和黄某等三方投资设立一家水泥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由于黄某系原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干儿子,法院在曾的干预下枉法裁判,侵害了彭的合法利益,并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混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将彭所投资的公司财产当作其个人财产执行,同时,执行法官还以执行的名义,长年打白条占用彭的82万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

网上还登出了郴州市委书记在《决斗书》上的批示“但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而法院李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彭北京一案是依法判决,依法执行,本人在期间并无过错,法院会通过有关途径来澄清一些事情。对于郴州市委书记的批示,李院长表示,法院已经向郴州市委书记和湖南省相关部门做出汇报,“孰是孰非会有个澄清”。

对于这位李院长笔者有几分了解,我那篇《在破产企业打工的日子》中曾提起过他:“这位院长今年已过半百,在政法部门工作已有多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法官,曾任县检察长;县委组织部长;县委书记等职,具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司法战线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他所著《法律逻辑学》、《司法公正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血缘》、《老百姓怎样打官司》等专著。特别是《老百姓怎样打官司》这本书,是专门告诉老百姓基本法律常识;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如何写“状纸”的书,因此深受到老百姓的欢迎。

为此,他不仅名声在外,而且还还获得了一笔稿酬”。也许,彭老汉没有看过那本《老百姓怎样打官司》的书,否则也不会选择用长矛匕首之类的原始方式来与之进行“决斗”。

尽管那位法院院长声称前述案件“没有问题”,但这样的说法显然过于苍白无力,因为他没有对彭老汉的质疑和控诉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解释,而彭所控诉法官开具的几十万的现金白条,相反却让人们对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曾锦春及其委托人黄某在法庭上承认,为介入此案,黄某向曾锦春行贿200万元。既然存在巨额**罪,谁能相信本案法院的公正?

如果,当执法部门来到这个领域成为公民决斗的对象时;如果,当公民持匕首视人民法官为敌人想与之战斗时。我们不禁要问:谁还能相信法?

我们暂且无法评论这场“决斗”的闹剧将如何进行下去,最后的结局如何。但至少我们看到了一个平民百姓敢于向“司法权贵”宣战而令人生畏的勇气;我们已经看到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监测工具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力量。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军队、**机关、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国家强势部门”与“特殊主体”成为“执行难”的重点对象。

这起“老汉向法官下决斗书”的事件表明,在“手无寸权”的平民百姓面前,这些“司法权贵”不正是所谓“国家强势部门”、“特殊主体”的翻版?

应该肯定,通过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正在朝着一个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道路上迈进。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这条走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仍然需要走过坎坷的道路,付出沉重的代价。不过,应该高兴看到的是,今天中国大多数的老百姓已经开始在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并且能借助于法律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相信,在这场平民与法官的“决斗”中,成千上万的网民都会成为这场决斗场上的观众。人们将拭目以待:“决斗”的结局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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